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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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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5日至10月18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並調整相關規定,請民眾持續配合防疫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9
  • 資料點閱次數:1248

10月5日至10月18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

二級警戒措施
1.除例外情形(如附表)、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2.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3.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
4.集會活動(含會展、宴席等)人數上限:
(1)室內80人,或室內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以活動場所之樓地板面積(扣除固定設施設備)除以2.25平方米計算容留人數)
(2)室外300人。

仍須關閉之場所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

符合主管機關防疫管理規定得開放,請遵循相關規範或指引:
1.電子遊戲場所、資訊休閒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場所(自助式KTV及電話亭式KTV)、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
2.宗教祭祀:
(1)有條件開放進香團、餐會活動。
(2)宗教祭祀場所入座,不限梅花座。
3.餐飲:內用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宴席開放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放寬桌菜、自助式餐廳取菜方式。
4.超商:茶葉蛋、關東煮等熟食不限由工作人員服務方式販售。
5.電視主播製播新聞如能與其他工作人員均保持適當社交距離,得於正式拍攝時不戴口罩。

開放以下情形者,得於戶外免戴口罩:
1.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無須戴口罩,惟應隨身攜帶口罩,並應與他人均保持社交距離。
2.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無須戴口罩,惟應隨身攜帶口罩,並應與他人均保持社交距離。
3.上述情形如有人潮聚集或與他人共同工作、活動等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場合,仍應戴口罩。
4.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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