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

公告本監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08
  • 資料點閱次數:173

公告事項:

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為1141219日(星期五)。

二、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二條:增訂本辦法之用詞定義,明確外界送入財物之對象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

(二)第四條:增訂外界得送入金錢方式,以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各項便民措施。

(三)第五條:修正檢討外界送入飲食種類及次數規定,以貼近收容人及送入人實際需要,並維護機關秩序或安全,減少食品業者為競銷外界送入飲食,衍生不當利益輸送及衝突。

(四)第六條:修正外界送入藥品規定,涵蓋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以免影響收容人健康。

(五)第七條:配合第二條修正條文,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時,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必要資訊之規定。

(六)第八條: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機關得拒絕或禁止送入之情形,期使外界及收容人可預見知悉,減少送入爭議。

(七)第九條:增訂機關限制或禁止外界送入飲食及財物之方式。

(八)第十三條: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八百十二號解釋,刪除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準用規定。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