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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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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監禁見被告受禁止受授物件處分執行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23
  • 資料點閱次數:1042

一、外界對受禁止受授物件處分之禁見被告:

  (一)得送入金錢及至合作社販賣部購買物品予禁見被告。

  (二)不得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

二、禁止受授物件處分效力不及於辯護人(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31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10620號函)。

三、本案公告後自113年8月19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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