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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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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雄第二監獄陳姓收容人處遇之澄清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2
  • 資料點閱次數:1543

    針對本日網路媒體報載陳○○(以下稱陳員)入監後處遇情形,說明如下:

    陳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判刑1年,於112511日入本監執行,評估其身心狀態,無適當人選配房雜居,曾短暫配住單人舍房;現配業工場,與另外2名受刑人同舍房。

    本監依監獄行刑法第54條第2項之規定,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均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1小時,陳員配住愛舍期間,所受處遇與其他受刑人殊無二致,每日皆有曬衣及運動時間。

    另本監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8條規定,對未滿第三級之受刑人限制購買收音機,至於掌上型電視,並無限制購買;且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圖書雜誌僅限制每次寄入數量,亦無限制受刑人級別。

    陳員目前情緒堪稱平穩,生活作息確實配合本監規定,並無因外界身份而與其他受刑人有所差異,尚祈媒體本乎事實公正報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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