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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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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網站設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敬請民眾及投標廠商如有身分關係善加運用(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資料,以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請參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04
  • 資料點閱次數:1187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政風室111年2月21日法矯署政室字第1110147334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三、為增益民眾及投標廠商對於本法第14條相關規定之認識,本監網站設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敬請民眾及投標廠商如有身分關係,於交易、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善加運用(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資料,以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防免違反之裁罰。

四、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規定暨相關函釋()說明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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