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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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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5
  • 資料點閱次數:1906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108年4月3日法政組字第10812004710號函轉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辦理。

二、按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法務部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下稱【A.事前揭露】表、【B.事後公開】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下稱執行疑義說明),供各機關團體據以適用。另監察院刻正建置相關身分揭露平臺,俾利公眾查詢及機關團體集中公開。

四、鑑於機關辦理補助、交易性質之業務繁多,為避免因疏漏致違反本法規定,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機關辦理是類性質業務時,基於「服務」立場事前適時提醒,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範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

(二)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事前主動揭露: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於事前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時,機關採購、補助單位應將其所填寫之「【A.事前揭露】表」連同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附卷保存,並於交易或補助行為成立後填寫「【B.事後公開】表」。

(三)機關採購、補助單位於交易或補助行為成立後7日內將「【A.事前揭露】表」、「【B.事後公開】表」等相關資訊通知政風單位(未設政風機構者,則通知兼辦政風)統籌公告。

(四)機關接獲「【A.事前揭露】表」、「【B.事後公開】表」等資訊後,於交易或補助行為成立後30日內公告於機關網站之公告專區,公告期間應自公告日起公告三年。

(五)上開應主動公開身分關係之案件,機關如認亦有必要揭露於監察院平臺,得一併公告之。

五、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情形,請事前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載「【A.事前揭露】表」送本監辦理,避免違法致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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