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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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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113年度防貪指引案例 -職員與收容人或其親友借貸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5
  • 資料點閱次數:204

一、

項次

標題

說明

1

類型1

約僱管理員與收容人有金錢往來,而未妥處該收容人違規行為

2

案情概述

A監獄約僱管理員甲於值勤舍房時,伺機向其戒護管理之收容人乙透露有資金需求,而收容人乙為求服刑期間能受到約僱管理員甲多加關照,主動表示可提供新臺幣(下同)5,000元資金供約僱管理員甲花用,約僱管理員甲同意並主動提供名下之匯款帳號予收容人乙。其後收容人乙寫信委請家人匯款5,000元至約僱管理員甲名下帳號。約僱管理員甲提領該筆款項後,於值班巡邏時,見收容人乙在舍房內吸菸,竟不勸導、制止。

嗣後A監獄接獲檢舉,啟動行政調查,約僱管理員甲立即辭職,復A監獄追究相關行政違失責任,經考績委員會決議,記過1次;又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核認約僱管理員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並提起公訴。

3

風險評估

一、職員需款孔急,為快速籌措資金,可能會向同事、友人、收容人或其親友借貸,又收容人及其親友為求在監有人關照,或藉機獲取違禁物品,將難以拒絕職員借錢要求,後續衍生機關不法風險。

二、本案職員收受金錢,對於收容人舍房內抽菸之違規行為不予勸導或制止,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另職員縱未收受金錢,對於收容人違規行為不予查辦處罰,或未依規定逕以較輕微違規態樣辦理,仍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風險。

4

防治措施

一、戒護人員對於收容人輕度違規行為,實務上常以扣減操行分數、口頭告誡、寫悔過書、或是抄寫經典等方式處理,惟仍宜製作書面紀錄,敘述事情經過及處理情形,並陳報長官核可,以利事後查考,以釐責任,並保障自身權益。

二、戒護人員處理收容人違規行為時,應放下個人主觀好惡,以客觀公正態度處理。

三、如收容人行為違反監規,應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辦理,於規範之懲罰額度內裁量,不得有裁量怠惰、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

5

參考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

二、

項次

標題

說明

1

類型2

職員藉故向視同作業之受刑人索要借款

2

案情概述

A監獄管理員甲值勤期間因與協助辦理業務之視同作業受刑人乙多有互動而熟識。甲多次協助乙夾帶違禁物品入監,認為若再持續為乙夾帶違禁物品入監,應獲得相當之報酬,竟假借其父親就醫開刀需錢孔急為由向乙索要金錢。乙考量在監係受甲管理,為求與甲建立良好關係,且為答謝甲先前已協助夾帶違禁物品進入監獄供其使用,也期望甲未來持續協助夾帶違禁物品,遂指示其妻先後轉帳3萬元、2萬5,000元至甲提供銀行帳戶。

嗣後A監獄內部人員察覺有異,進行突襲安    全檢查,查獲乙持有手機等非監內所販賣之物品,甲經調查坦承上情並至司法機關辦理自首。案經法院審理,判決主任管理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3

風險評估

一、視同作業受刑人協助同仁執行矯正業務,於工作上多有互動或倚賴而熟識、進而建立情誼關係。視同作業受刑人利用同仁的信任,再施以人情壓力或利誘,唆使同仁為其夾帶違禁物品、傳遞訊息;亦或觀察職員戒護管理對渠等鬆懈之時,藉機將違禁物品送入戒護區而持用等情事。

二、監所管理人員藉故向熟識之視同作業受刑人借款,收容人在監期間,受監所職員監督管理,難以拒絕或舉發職員之不法行為,致生不法風險。

4

防治措施

一、機關各級主管應落實平時考核作業,確實掌握屬員品操、平日素行及業務狀況,遇有異常情形時,應主動查察、即時介入輔導,避免同仁誤蹈法網。

二、針對視同作業收容人確依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矯正機關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指引、本署相關函釋辦理遴調、管理、考核。

5

參考法規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

三、

項次

標題

說明

1

類型3

職員與收容人家屬飲宴、借貸財物,並私下提供物品與收容人

2

案情概述

A監獄戒護科主任管理員甲於擔任小單位主管時,認識收容人乙及其胞姊丙,主任管理員甲私下約丙見面,並多次協助丙送與收容人乙飲食及必需物品。丙感激主任管理員甲能照顧在監服刑之收容人乙,另借貸4萬元予主任管理員甲。之後主任管理員甲以收容人乙身體過敏,使用監獄之藥品無法痊癒,聯繫丙購買成藥,於未經該監醫師同意且未經檢查之情況下,由主任管理員甲攜入戒護區私下提供予收容人乙服用。

案經法院審理,判決主任管理員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另主任管理員甲私下與收容人親友有酬酢往還、金錢借貸關係,違反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A監獄業併追究相關行政違失責任,經考績委員會決議記大過1次。

3

風險評估

一、監獄管理人員法紀觀念薄弱,主動聯繫受刑人家屬,假借照顧受刑人名義,索取金錢或其他利益,並利用職權給予受刑人特殊照顧。

二、收容人親屬為使在監服刑親人獲得較佳待遇,積極配合提供財物予監獄管理人員,致使職員利令智昏肇生廉政風險弊端。

4

防治措施

一、落實職員平時考核機制,掌握違常情資:機關各級主管應落實平時考核作業,確實掌握屬員品操、平日素行及業務狀況,遇有異常情形時,應主動查察、即時介入輔導,避免同仁誤蹈法網。

二、人員進出戒護區落實安檢,杜絕違禁物品流露戒護區:機關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進出戒護區突襲安全檢查,督促職員應落實檢查進出戒護區人員所攜帶之物品,避免同仁勤務疏失或心存僥倖攜入違禁物品,衍生違失不法事件。

三、訂定職員攜入戒護區物品種類及數量管制規範:職員攜入值勤、備勤使用之物品及攜帶數量,以符合本人使用所需為限,並經檢查登錄於簿冊。

5

參考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

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及第13點。

四、

項次

標題

說明

1

類型4

職員假冒收容人名義,向收容人家屬索取金錢

2

案情概述

A監獄約僱管理員甲以不明方式取得收容人乙之堂弟丙的行動電話號碼,並傳簡訊給丙,自稱係收容人乙之主管,請丙回電。之後丙以電話向約僱管理員甲聯繫,約僱管理員甲自稱受收容人乙請託欲借款1萬元,丙為知悉在監服刑之收容人乙近況,爰與約僱管理員甲互加LINE好友,以便聯繫。約僱管理員甲陸續傳送LINE訊息予丙,表示收容人乙需購買掌上型電視,請丙儘速匯款1萬5,000元。丙察覺有異,未匯款予約僱管理員甲。

嗣後A監獄接獲檢舉,啟動行政調查,收容人乙表示不認識約僱管理員甲,亦未委託約僱管理員甲向家屬聯繫索取金錢。約僱管理員甲於案發後離職,A監獄已於甲的人事資料註記調查情形,作為日後人事甄選參考。

3

風險評估

一、矯正機關存有大量受刑人個資,若保存不當,易衍生洩密、資料遭有心人士用於不法行為之風險。

二、矯正機關之職員與收容人間,係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關係,收容人或其家屬為安心服刑或尋求更好之處遇,易受不肖人士以不實資訊詐騙錢財。

三、監所約僱管理員未經戒護人員相關國家考試,或專業能力培訓,對於戒護工作執行方式及守法意識均有待加強,若觀念偏差或誤解法規,易誤觸法網。

4

防治措施

一、落實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保護:矯正機關因業務性質,處理大量收容人個人資料,亦包含收容人家屬資料,現行制度已有相關保密措施,如管控資訊系統查詢使用權限、密件公文應彌封傳遞、含個資之紙張不使用時應確實銷毀等,應提醒並督促同仁落實執行,避免資料外洩,衍生不法事件。

二、單位主管應落實督導約僱人員工作狀況:單位主管應注意約僱人員平時工作狀況,適時提供協助,若發現異常情形時,應即時介入瞭解,避免違失事件發生。

5

參考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9點及第10點。

五、

項次

標題

說明

1

類型5

職員以能安排收容人擔任服務員為由,要求收容人家屬無息借款

2

案情概述

A監獄教誨師甲利用職務上機會向收容人乙的家屬丙誆稱,其可安排收容人乙擔任教誨師服務員,並藉此向丙要求無息借款100萬元;丙誤信教誨師甲所言,與教誨師甲約定於銀行見面,並提領現金100萬交付予教誨師甲。又教誨師甲與丙約定於5月1日返還借款,然教誨師遲至6月11日始全額匯還。

嗣後A監獄接獲檢舉,啟動行政調查,核認教誨師甲前揭行為已違反本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經考績委員會決議申誡2次。

3

風險評估

監所職員於職務上取得收容人家屬個資,私下聯繫收容人家屬,並以關照收容人、安排收容人擔任服務員等說法,誘使家屬認為付出就有所收穫,製造機關不法風險。

4

防治措施

一、落實視同作業收容人遴選管理:應依規定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並確實管考視同作業收容人實際作業情形,避免有心人士藉辦理該項業務謀取私利。

二、加強對職員、收容人及其家屬之廉政宣導:將矯正機關發生廉政風險事件彙編防貪案例,對內以常態性宣導方式,深植同仁法紀觀念,使圖謀不法者警惕;對外結合機關活動辦理宣導,使收容人及其家屬知悉監所常見之不法案件態樣,誤輕信不明謠言,防範監所黃牛。

5

參考法規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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