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113年「機關安全維護」宣導參考教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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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監所之車檢站電線走火引發火災
案情概述
某監所之車檢站於112年間發生火警,案發當日督勤官戒護科長接獲通報後,旋即指示中央台指揮當日排班制警力分別持乾粉滅火器進行初步滅火,並以行政大樓消防水帶佈水線降溫,控制火勢不向外擴大;另指示撥打119專線請求外部消防警力支援。當地消防局在接獲報案之後,立刻派出11輛消防車、22名消防人員到場灌救。這起火警的燃燒面積約為15平方公尺,所幸僅花了34分鐘的時間,就已順利撲滅火勢,且未造成人員傷亡。
原因分析
本起火災事件嗣經當地消防局火災調查小組於翌日至監所車檢站起火場所勘查,初步認定為電線走火引發火災。
火警事件發生在監所警備車檢查保養的維修站,是機器設備的電線走火所致,幸好監所24小時都有人值班,及時發現火勢並立即通報消防局,雖然現場濃煙彌漫,但未傳出任何受刑人騷亂的消息。
興革建議
加強火災預防工作:
機關應依消防法規定「定期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委託合格專業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遵守防焰物品之使用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如此才能遠離火災可能帶來的災害,減少悲劇的發生,也就是「多一分準備,少一分風險」,讓機關永保安康。
落實機關「防火管理」
「硬體」之維護
機關內消防安全設備平日是否做好檢查及維護;權責單位應定期找消防專業機構來檢查,如火警警報器之功能是否正常?滅火器之藥劑是否過期?消防栓、自動灑水設備之水源是否正常?緊急照明燈及避難指標設備是否正常?逃生門是否有堆積物品,阻礙逃生等等?
「軟體」之教育、訓練
機關管理主管應指派防火管理人,平時做好消防防護計畫,包含自衛消防編組,其中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如此才能使同仁在火災發生時,能有組織,有系統地逃生避難。
灌輸員工「電氣使用安全」之防災觀念
加強「電氣使用安全」防災宣導,機關員工及收容人用電應牢記「5不1沒有」原則,也就是「用電不超過負載」、「電線不綑綁折損」、「插頭不潮濕污損」、「電源插座不用不插」、「電器周圍不放可燃物」,以及「沒有商品安全標章的電器不購用」,以確保機關安全。
案例2、收容人要求換舍房未果,進而襲擊管理員
案情概述
某監獄信舍房,收容人林○○於111年8月因毒品案入獄,同年9月21日中秋節電話懇親後,在回舍房途中向主任管理員張○○表示希望換舍房,張員表示要依規定辦理,請林○○先回原舍房再做處置。林○○不滿沒有立即換房,突然徒手攻擊張員之頭部,張員頭部遭襲擊後,在意識尚清醒無明顯外傷下,隨即離開戒護區,經獄方送醫診斷送加護病房觀察,所幸就醫後並無腦震盪現象。
原因分析
當日監獄辦理中秋節電話懇親活動,林姓受刑人結束電話懇親後,不願回原舍房,停在門口向張姓管理員反應說其要換舍房,因此,其他同舍房的收容人都被其堵住,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張員當下要林○○先進舍房之後再依規定辦理,並上前欲請林○○回舍房,不料林○○突然揮拳朝張員頭部攻擊,張員措手不及,頭部連中數拳被擊倒。
興革建議
加強橫向聯繫,掌握高戒護風險人犯動態
要求各場舍主管對於收容人確實考核,如發現有精神異常、行為異樣、罹患重病、遭求處重刑或犯重罪者,應列入行狀紀錄,若有必要列為高戒護風險收容人加強列管考核。對於高戒護風險收容人戒護外醫時,除指派幹練同仁戒護外,應由值班科員或中央台主任進行任務提示,檢視裝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提升同仁戒護勤務危機意識及警覺性
利用勤前、常年教育及科務會議等集會時間加強講解剖析近年發生之戒護事件及違失案例,加強勤務教育及戒護觀念宣導,強化同仁戒護勤務危機意識,提高同仁對高戒護風險收容人之警覺性及對突發事件之應變能力。
依規定議處及函送偵辦
妥善保存監視錄影畫面,製作相關收容人陳述書與談話筆錄,並將收容人移至違規調查房實施調查,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規定議處,有關強暴脅迫公務人員妨害公務部分,應主動函請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