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接見申辦方式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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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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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刑人之接見,分為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3種態樣:
(一) 一般接見:指符合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法規(以下簡稱相關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次數原則性規定辦理之接見。
(二) 增加接見:指監獄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獎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
1、 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 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 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4、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三) 彈性調整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監獄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1、 基於管理事由:
(1) 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 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 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 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 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 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1) 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 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 其他事由:
(1)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 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 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 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 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 一般接見逕向機關接見室申辦;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則向機關指定之承辦窗口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