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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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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接見申辦方式與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3
  • 資料點閱次數:9522

一、接見種類,分下列4種態樣:
 (一)一般接見:指符合各類矯正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每週接見次數及每次接見時間之申辦者。
 (二)增加接見:指機關依各類矯正法規所訂之獎賞措施予以增加接見之獎勵,以及囿於收容人每週接見次數或接見對象之限制,無法辦理接見者,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得提出事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三)彈性調整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1.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2.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3.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4.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5.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四)延長接見:指辦理一般、增加或彈性調整接見者,囿於每次接見時間之限制,如有延長時間之必要時,得於辦理接見登記時,依收容人適用之矯正法規規定提出申請理由,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接見過程中如有必要時,亦同。

二、一般接見逕向機關接見室申辦;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及延長接見則向機關指定之承辦窗口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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