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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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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宣布自11月16日至11月29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並調整相關規定,請民眾持續配合防疫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9
  • 資料點閱次數:1210

指揮中心宣布自11月16日至11月29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維持應遵守實聯制丶量體溫丶加強環境清消丶員工健康管理丶確診事件卽時應變

11/16起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符合下列防疫措施者,得開放營業:
符合共通性原則

實聯制、量體溫、除飲食等例外情形外,全程戴口罩丶從業人員健康監測、良好通風、充足清消設備、每日至少2次環境/物品清消等

從業人員接種篩檢

均至少接種1劑疫苗滿14天
首次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提出申請並縵地方政府核准

提供餐飲丶民俗調理、美容美體、親聽歌唱等服務或營業項目者,須另依相關指引辦理

復業後管理

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滿14天之從業人員,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
完整接種2劑疫苗滿14天之從業人員,則無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
顧客進場應提供至少接種1劑疫苗證明且滿14天

現行戴口罩規定維持不變,除例外情形(如下表),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符合以下例外情形者,得免戴口罩(本次未調整)

於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時

於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單這多人進行直播丶錄影丶主持丶報導丶致詞丶演講丶 講踝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塩丶山林)工作
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丶海濱活動
於溫/冷泉丶烤箱丶水療設施丶三溫暖丶蒸氣室丶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於指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如符合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左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或準備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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