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回首頁

:::

自10月19日至11月1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並調整相關規定,請民眾持續配合防疫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9
  • 資料點閱次數:1621

自10月19日至11月1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

於室外從事運動,或於室內外拍攝個人1團體照時,如無相關症狀且與
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可免戴口罩。

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

室外300人
不符上列條件者,應提防疫計畫,或依主管機關防疫規定辦理



集會活動人數上限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總量管制

藝文展演/體育活動/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觀光遊樂業等之室外人數降載規定

開放台鐵/高鐵草廂、公路客運、遊覽草、國內航班/船舶丶電影院、 KTV、MTV、網咖等場所/場域得暫時脫口罩飲食

 

外出全程佩戴口罩,符合以下例外情形者,得免戴口罩

於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時

於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塩丶山林)工作
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丶海濱活動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能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得免戴口罩
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如:臺鐵高鐵用餐區)或活動,如符合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左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或準備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回頁首